2017年10月1日,张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维修工,双方签订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2月2日,某公司以张某专业技术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在工作时间内拒绝履行维修工作义务,与同事工作相处行为言语出格,经上级领导指出拒不改正,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10月2日至2023年12月2日期间某公司未安排张某休年休假。张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515元和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16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某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张某存在不胜任工作拒不履职等事实,其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违法,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的问题,某公司未安排张某2018年10月2日至2023年12月2日期间休年休假,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等规定支付张某未休年休假工资2162元(4703元/月÷21.75天×5×200%)。某公司主张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工资1570元/月计算张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有违《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某公司亦未举证证实其发放张某的工资中含加班工资的事实,故对某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法院遂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国家设立带薪年休假制度。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应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如何确定劳动者工资成为重要的实务问题。
从法律规定来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工资的具体范围包括基本工资、绩效、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即劳动者的应发工资剔除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就是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般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才发生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纠纷,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算法基本相同,最大的区别是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包含加班工资。
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固定工资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种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因此,不能通过约定方式确定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综上,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为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该工资为应发工资,一般不允许通过约定方式确定该计算基数的金额。
法律规定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3.《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