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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芳等:高等学校名称规范的德国经验及启示

从内容规范视角分析德国高校名称呈现的特点

从内容规范角度看,德国高校名称呈现出如下特点。

高校名称多冠以所在城市名,标明高校的地理位置。一方面,德国冠以国家名的高校非常少。德国高校承担着不同的社会分工,有各自的办学特色,不同的大学之间淡化了等级划分,高校名称多冠以所在城市名,直接展现出大学的地理位置。另一方面,德国很少有以学校所在城市的地域来命名大学的情况,这与我国的情况有所不同。我国有不少高校使用学校所在城市归属的“华东、华南、华西、华北、东北、东南、西北、西南”等地域来命名,难以表明高校的准确地理位置,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歧义。德国高校冠以所在城市名,对高校地理位置清晰界定,内涵明确,不易混淆。

高校以人名冠名,体现教育理念的传承和校友情结的延续。与中国大学极少采用人名命名的情况不同,德国以人名命名的高校数量较多,很多历史悠久的大学均以所在城市名和人名的组合命名。这些被高校冠名的人物主要包括捐助者、创建者、国王、公爵、科学家、政治家、教育家、诗人、作家等,冠以人名是高校对在德国科学、文化、教育等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物的纪念,也是高校向捐赠者或奠基人表达敬意的一种方式。以班贝格大学为例,该校于1998年10月1日重新使用Otto-Friedrich的校名,延续了该校18世纪时的名字。Otto指班贝格主教Melchior Otto Voit,他在耶稣会基础上建立了包含哲学院和神学院的班贝格大学的前身Academia Ottoniana;Friedrich是为了纪念另一位对大学给予很大支持的主教Friedrich Karl von Schoenborn,他在1735年增设了法学院,使班贝格大学成为一所全科大学。

近半高校以“应用科技学院”冠名,彰显多样化发展的布局理念。应用科技学院(Fachhochschulen)归属于德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第二类机构“高等专科学院”,英文通常翻译为University of Applied Science(应用科学大学),在中文语境中,“高等专科学院”专指应用科技学院,与高等艺术/音乐学院并列。应用科技学院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课程设置上偏重于应用,专业分类较细,学生经4-5年的专业学习,可获得本科毕业文凭。研究发现,在398所大学中,有近180所大学在校名上直接使用“XX应用科技学院/应用科学大学”的字样,如“亚琛应用科技学院”“阿伦应用科技学院”“不来梅港应用科技学院”等,这也充分体现出德国注重高等教育多样化发展的办学理念。作为德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用科技学院多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核心目标,与所在区域的产业特色紧密结合,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应用科技学院毕业生的就业率长期略高于综合性大学,留在本地区就业的毕业生比例也高于后者。已有研究表明,全德161万从业工程师中有三分之二毕业于应用科技学院。德国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精神驰名全球,这与德国应用科技学院的培养质量密不可分。

以“工业/工程大学”冠名的高校较多,体现注重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特色是学校战略发展的灵魂,名称是学校外在的显性标识,二者的有机结合对高校发展十分重要。德国发达的工业和严谨的工程教育享誉全世界,高校命名也彰显出注重工业人才培养的特点,如亚琛工业大学、柏林工业大学、布伦瑞克工业大学、开姆尼茨工业大学等,都是在地名后直接用“工业大学”命名;又如,柏林工程应用大学、波鸿工程应用科学大学等高校名称都冠有“工程”二字。仅从校名来看,这些大学似乎是学科单一的行业特色型大学,但实际上,它们都是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综合性大学,且这些大学会根据产业发展和区域经济结构的变化,对专业设置和培养方案进行及时调整。可见,德国高等学校的命名并不盲目追求校名的“高大上”,而是将重心放在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上。

部分高校名称体现了大学的宗旨和办学理念。德国部分高校在校名中体现了学校的办学理念。以柏林自由大学和柏林洪堡大学为例,两校都将1810年由威廉·冯·洪堡创立的柏林大学视为前身。二战结束后,原柏林大学更名为柏林洪堡大学,原因在于当时的德国民众和学生更青睐于以洪堡大学来命名,他们高度认同洪堡提出的以教学与科学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去追求纯粹知识的思想,以及学者享有学术自由的理念;同时,为了追求学术自由,原柏林大学中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部分师生出走,在西柏林建立柏林自由大学,该校以“追求民主和自由”作为办校宗旨,以“真理、公平、自由”作为校训,并延续至今。

从程序规范视角分析德国高校命名的特点

从程序规范角度而言,德国高校命名呈现出如下特点。

德国高校命名更名的权力在各州和高校。一方面,“德国高等教育实行联邦制。高等教育由各州政府负责,联邦政府对高等教育几乎没有任何权力,只有通过预算才能对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联邦德国高等学校总法》规定,“不同类型高校的不同任务以及各高校自己的任务由各州制定,但如果与本法提出的任务有不同之处,须符合本法中的相关规定”,同时还规定,“联邦州大学的设立、合并和取消依法进行”,“非国立高校是根据立法受国家认可的教育机构”,“依照法律,国家教育部是负责高校体制的部门”。由此可见,联邦政府是作为平等参与的相关利益方之一在高等教育中发挥作用的,高校的诸多事务需要接受所在州的法律监督,不能违背《联邦德国高等学校总法》的规定。政府在德国主要充当“支持性”角色,而不是“干预性”角色,体现了政府宏观管理与高校自主办学的结合,这有利于各州根据现实客观条件发展高等教育,提高高等教育的适应性和高教资源的使用效率,这为包括命名及更名在内的大学自我管理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增强了大学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在不违反联邦法律规定的原则下,在高等教育的具体事务上,每个州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各州的高等学校法,德国高校命名的自主权在各州的高等学校法和大学的基本章程里得以体现,而联邦政府相关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对其合理性进行评定。如拜仁州高等学校法规定,高校可以在表示类型的位置添加与学校特点相符合的名称;当高校在专业设置、专业能力、国际地位以及学科、经济领域合作情况等诸方面与“技术大学”相符合时,则可将“XX学院”更名为“技术大学”。图宾根州高等学校法提到,高校应在基本章程里作如下规定:高校根据实际办学情况可选用“大学”“应用科技大学”或其他能凸显本校优势和特色的名称。当然,这些由高校自己命名或更名后的校名需经得起国家部委对其合理性的评定。

德国高校命名在纵向程序上遵循内部重大事务决策程序。德国高校层面的治理结构由三个重要部分组成:学校理事会或校董会,担负决策职能;校长办公会,担负行政职能;校评议会或校务委员会,担负立法职能。其中,校评议会在学校内部的重大事务(包括校长及校级领导的产生)决策上发挥重要作用,并遵循两个重要原则,一是“教授治校”原则,即一线教授拥有“绝大多数的议席和表决权”;二是“专门代表”原则——为充分听取和吸收承担教学、科研实质性任务的各学院的系级部门、学科专业负责人的意见,在评议会中吸收系主任加入,以便校方和各系各专业之间更直接和更有效率地协调各项工作。校名直接关系到高校发展的全局,因此,在纵向程序上,高校命名更名须遵循高校内部重大事务的决策程序。在提出校名更名时,大学校长、系主任和教授会结合学校的办学特色与内涵进行讨论,之后征询各利益相关者意见,再提请校长办公会、董事会讨论决定,最后向州政府备案。通过这些由下而上、上下沟通的程序可以看出,德国高校在命名更名上程序严谨、规范有序,值得借鉴。

德国高校命名在横向参与度上注重征询多方意见和建议。高校名称还涉及高校组织内外的各个利益相关者群体的权益问题,直接相关者至少包括政府、教师、学生、校友、家长、相同类型高校、名称相近高校、社会公众等,因此,在命名或更名时应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诉求,征询这些群体的意见。研究发现,德国高校命名和更名突出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深度和广度,重视将学生、教师、校长、工会、理事会、公众等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纳入决策或咨询的过程之中,听取各方见解。以洪堡大学为例,政府就关于该大学的更名问题进行了媒体民意调查,“洪堡大学”这一命名的最终确定源于“公众更支持以洪堡兄弟命名且在《自由日报》上表达了这一偏爱”。不仅如此,德国高校也赋予一线教师参与学校决策机构的代表权,且德国大部分高校设立了学生委员会和德意志学生福利会,这些机制的建立为一线教师和学生参与大学命名和更名提供了表达意见的途径和渠道。可见,德国高校在命名和更名决策过程中,切实听取了来自多方利益相关群体的真实意愿,也彰显出决策过程的民主性和协商性。

德国高等学校命名特点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德国高校名称的类型和特征,以及高校命名与更名的政策和制度体系特点,对于我国高校名称规范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1.高校命名应基于高校分类发展的格局追求名实相副

首先,德国高校命名体现了校名规范与高校分类发展相结合的特点。德国高等教育分类清晰、层次合理,不同类型的高校有着不同的办学定位,分别吸引着具有不同兴趣、特长背景和职业发展规划的学生。与此相匹配,德国高校命名按照办学定位和类型采用“水平式特色分化”模式,而不是依据外在排名采用“垂直式等级分化”模式。基于此,德国高等教育形成了一种差异竞争的理性格局,有效保证了德国高等教育的有序、多样化发展。受此影响,德国大学在更名问题上非常审慎,不会因为一味追求校名的“高大上”而更名。

其次,德国高校命名体现了名实相副的原则。德国的高等专科学院不会功利性地更名为综合性大学。一些应用科技学院虽然仅仅是“学院”,但却享誉德国、欧洲乃至全球。德国有近一半的高校以“应用科技学院”冠名,但其办学实力非常雄厚,人才培养质量很高且极具特色,丝毫不亚于综合性大学。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发展阶段,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不断深化,人才培养体系和学科专业结构逐步调整,在此背景下出现的高校“更名热”现象应予以高度重视。一是要借鉴德国经验,遵循教育规律,完善顶层设计,引导我国高校在命名或更名时克服功利性的盲目攀高求大倾向,科学定位、各安其位,积极探索分类发展、多样化发展和特色发展,避免发展目标和模式趋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二是高校命名应与其办学定位、办学目标以及发展方向相一致,我国高校应学习借鉴德国高校,在命名更名时充分考虑校名所体现的地域、学科和办学层次是否合理与准确,坚持实事求是、严谨求实的原则,而不能脱离实际、随意越位、求大求全、功利性过强。

2.高校命名应在完善政策法规和规范程序的基础上实现有章可循

首先,德国各州针对高校命名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规范。各州高等教育法针对高校命名更名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条文使之制度化,使得各州和高校在命名更名时有据可依。其次,德国高校命名注重吸纳不同社会群体、利益相关代表参与,同时重视协调好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参与群体不仅包括校领导、系主任等管理人员,更涵盖了一线教授、教职工、学生、社区、同行高校以及社会公众。同时,德国大学的评议会或校务委员会的决策权和影响力也体现在大学的命名和更名问题上。

我国关于高校命名更名的相关规定见诸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但相对比较分散,有待进一步规范。一是要完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政策和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综合考虑学校历史、属性、特色、发展需求等要素,制定出台《高等学校名称规范》,将高校命名与更名工作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明确基本原则和相关标准,提高高校命名与更名的科学性与严肃性,使得高校命名与更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要进一步细化高校命名的程序规范,提高可操作性和执行度。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研究制定高校命名与更名的具体细则和程序,使得高校命名与更名操作顺畅、公平高效。比如,完善自下而上、上下沟通的命名决策机制,既激发高校在命名自主权上的活力,也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监管作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机制,广泛吸纳校内外利益相关者参与协商;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规行事,组织专家科学论证和评议,并接受行业协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与问责。

3.高校命名应在充分尊重国情的基础上彰显独特精神理念

校名作为一所高校长久的文化符号,与其办学历史、传统、文化和特色等融合在一起,是长期办学积淀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高校的办学内涵和独特的精神理念。

我国高校也可以借鉴德国经验,审慎地允许一些高校冠以具有特定意义的名称要素字样。比如,可以将我国历史上具有影响力的中国杰出人物嵌入高校校名中,以在世界范围内传承中国精神、弘扬中华文化,扩大国际影响力。又如,高校名称是校园文化和大学存在的标识与符号,不仅凝聚着校友对母校的感情,也凝聚着捐赠者、创办者的深厚情谊,我国一些民办高校的校名可以在名实相副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将为该校创建和办学作出巨大贡献的创始人、奠基人、捐赠者、杰出校友等的名字或企业商号名称嵌入校名,以彰显对办学贡献者的尊重和敬仰,以及对校友情结的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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