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媒体在报道涉罪人员时应实名或是匿名,但是,从法律规定的案件信息公开规则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对该问题的立场。
10月21日晚间,一则“李云迪嫖娼被行拘”的新闻轰炸了互联网。
手机新闻推送截图
在各个新闻推送的短讯中,有媒体称呼“李某迪”,有的媒体则直呼其名“李云迪”。在涉及违法犯罪人员的新闻报道之中,规范的报道方式是什么呢?
公安机关通报时,隐去全名
这则新闻的源头,是@平安北京朝阳 的警方通报。在警方通报之中,用了“李某迪”这样隐去违法犯罪人员全名的表述方法。
图/微博@平安北京朝阳
而在以往的情况通报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官方机构的通报也一向使用的是隐去涉及违法犯罪人员全名的用法。
北京朝阳公安、北京朝阳检察院对于吴亦凡事件的通报
媒体新闻报道时,用法不同
而在新闻报道之中,则即便是同一媒体,用法也不相同。
某新闻平台发布的新闻标题截图
从以往的水蜜桃视频APP成人中,也可以印证这一点。不同媒体、同一媒体的不同报道、包括同一篇报道中,对于涉及违法犯罪人员姓名的处理方式都是不一样的。
除了明星、公众人物之外,关于涉及违法犯罪素人的媒体报道,也存在同样的情况。
涉及违法犯罪人员的新闻报道,应该写全名吗?
在《新闻记者培训教材》的新闻伦理、新闻法规、新闻采编规范等部分内容中,暂未找到具体规定。
浙江大学求是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吴飞表示,没有固定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涉及违法犯罪人员的新闻报道,要不要写全名,这个没有固定的规定。从警方的通报情况看,如果是这个事实是属实的,被司法部门鉴定是真实的,用全名也是可以的。因为公众人物在隐私权或者名誉权这些方面,名誉受损是因为它既定的事实所产生的,所以媒体报道是可以用全名的。
不过具体也要看事实的严重性。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还没有真正在法庭上审判他有罪。这种类型的情况之下,用隐名适当去保护他的隐私,隐去他的姓名也是可以的。
但不管报道中是否采用涉及违法犯罪人员的姓名,媒体都应保障新闻的真实性,尽到核实义务。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教授詹新惠认为:
公安机关通报与媒体报道有不一样的要求。警方通报是有规范的,媒体报道规范我目前没看到。所有报“李某迪”的,都是源引自警方通告。北青—北京头条的记者说明的这一句“据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核实,李某迪为钢琴家李云迪”是相对规范的。
报道涉罪人员真实姓名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高一飞曾在发表文章中称,由于问题过于复杂,世界各国对待涉罪人员姓名问题的做法不一。我国学界几乎没有专门就媒体报道中涉罪人员是实名还是匿名问题进行研究——往往停留于一些判断性的评论,理论界也不能及时回应实践的需求,对此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分析。
姓名中包含什么内容?出版界将会回答“许多”。因为人物明确的新闻比人物身份不明的新闻对读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