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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检察官选任的数据观察

作为每个司法区检察工作和法律执行部门的负责人,检察官办公室的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命由联邦检察官决定。

因此,本期小编将重点分析联邦检察官的选任与晋升。

《美国联邦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总统应提出人选,并于取得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及领事、最高法院的法官,以及一切其他在本宪法中未经明定、但以后将依法律的规定而设置之合众国官员。”

此后,国会通过立法将联邦检察官纳入“其他在本宪法中未经明定、但以后将依法律的规定而设置之合众国官员”的范畴之内。

因此美国联邦检察官的任命过程也大致遵循“提名”+“确认”的过程。

在1948年出台的《司法及司法程序法》(Judiciary and Judicial Procedure)第541条中进一步规定,联邦检察官任期四年,在任期届满后、继任者选任之前需要继续任职。

联邦总统可以免除联邦检察官的职务。

从相关法条来看,蜜桃成人网站入口可以发现,与联邦法官最大的差别在于联邦检察官并非终身任职。

美国联邦检察官的选任有鲜明的“党派任命”(patronage appointment)的意味,总统新上任之后通常会根据1948年出台的《司法及司法程序法》第541条(c)项的规定撤除某些联邦检察官的职务并任命自己党派的联邦检察官。

与联邦法官的任命一样,法律只是规定了笼统的原则,具体程序是在司法与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

通常,总统会将联邦检察官人选的提名工作交由参议院与总统属于同一政党的参议员们负责。

此外,根据相关法令,联邦助理检察官得以继续留任。

也就是说,“政治分赃”不得影响联邦助理检察官(Assistant U.S. Attorney)的任职。

因此一位新上任的联邦检察官的工作伙伴通常是前任选任的联邦助理检察官。

美国助理检察官经常自豪地宣称,他们拥有“世界上最好的工作”。在美国联邦及地方各级检察机构中,助理检察官可谓执法办案的中坚力量,承担着大部分案件的调查和起诉工作。

一般而言,联邦助理检察官由联邦总检察长任命,但是实际情况却是每个检察官办公室的负责人——联邦检察官实际掌握着任命的权力。

因此若有新的联邦助理检察官空缺,联邦检察官则可以负责选任。

联邦检察官并没有类似中国的检察官等级制度。但是却有特定的工资等级并可以基于业绩而提升薪酬待遇。这部分内容将在下一期《美国检察官薪酬的数据观察》中予以探讨,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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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检察官的选任

由于各州检察制度的多样性,对于州检察官选任机制的描述较为困难。

美国各州检察官为一个检察官办公室的负责人,通常被称作首席检察官(chief prosecutor),但具体称谓可谓五花八门,详见下表。

从现有的资料来看,各检察官办公室首席检察官/检察长有两种方式产生:选举和任命,并且选举占据了绝大多数的比例。

根据美国司法部司法数据局2005年进行了一次全美各州检察系统的普查,全美只有阿拉斯加、康涅狄格、哥伦比亚特区和新泽西四个州规定所有首席检察官由任命产生,剩余所有州都规定首席检察官由选举产生。

这与联邦法官有显著的不同,联邦法官并不存在类似公职人员的工资等级与档次晋升机制。关于联邦法官的选任机制可阅读

如果从检察长数量来看,全美各州检察长只有36名通过任命产生,剩余的98.5%全部通过选举产生。

本期编辑: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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